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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文件

 

介教研字[2004]第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

和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中心校、乡镇初中、市直厂矿学校:

为了切实落实教育部新颁发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和管理的水平,加快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的进程,更好地发挥图书馆(室)为教育服务、为教学服务、为教研服务的作用,为提高我市教育水平、办好优质教育提供保障,特制定本意见。

一、必须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图书馆(室)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新的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对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教育部教基(20035号文件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图书馆管理工作,把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使其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作为教育图书馆管理工作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这不仅对图书馆(室) 建设的标准提出了明确的方向,而且对建设与管理的力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省厅《关于对山西省中小学图书馆实施等级认定的通知》,要求介休必须在2004年前完成等级认定,这又是一个非常紧迫的时间限定。因此,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是今年学校工作的一项繁重而艰苦的任务。

2、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对图书馆(室)的服务提出了十分迫切的要求。首先,这次新课程改革,要达到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的改革,必须转变教育观念。广大教师要适应改革的需要,必须坚持不断地“充电”,掌握新手段,学习新知识,用先进的教学思想指导新的教学实践。其次,从素质教育要求看,要求学生学会自主学习,不断提高获取信息、利用信息、大胆创新和知识更新的能力,而图书馆(室)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所以,必须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自身建设,改进服务方式,以最好的服务满足课改形势下广大师生学习的需要。

3、我市教育的发展为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水平提供了重要保障。近几年来,我市教育工作迅猛发展,社会各界对教育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投入不断增加,特别是中小学布局调整整合了各种教育资源,农村税费改革又切实保证了教育经费,在校舍建设基本完成的基础上,强化学校内部实施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全市中小学校应抓住有利时机把图书馆(室)建设放在首位,打好主动仗和攻坚仗。

二、    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思想。

中小学图书馆()建设与管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教育服务、为教学服务、为教研服务、为教改服务为宗旨,以《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为标准,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坚持标准、加大投入、强化管理、突出使用,不断提高我市的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供应有保障。

三、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要有标准的馆舍。图书馆舍要单设,有门牌标志,馆舍要具备收藏、借还和阅览的功能。

(二)要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图书馆(室)内要有书架、阅览桌椅、目录柜、装订设备及安全设施。

(三)要有符合规定的藏书及藏书量。据新《规程》要求,图书资料要以学生为主,兼顾教师。要按《中小学图书馆(室)的藏书分类》配备图书。藏书量不得低于《图书馆(室)藏书量》的规定。并且每年要剔旧更新。

(四)要有高素质的管理人员。中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要具备中专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基本的图书馆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能。为保证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稳定,各校不得聘用临时工担任管理员。

(五)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图书馆的账目、图书的分类、著录,要按新《规程》要求执行,图书馆(室)要有明确的工作人员职责、开放时间和借阅制度等。

(六)要有卓有成效的使用。图书的使用是图书馆工作的核心,管理员一定要开动脑筋、发挥潜能、主动积极地工作。

1、   要提倡半开或全开架借阅方式

2、   学生要有统一的借阅证件

3、要保证开放时间

4、   扩大图书流通量。学生每学年借书册数要达到规定的要

5、   要增设阅读课。(每周一节,占用语文课时)

6、   要扩大宣传力度。用各种形式做好新书的推荐介绍工作,便于师生及时借阅

7、   要丰富读书活动。利用图书馆(室)资源,通过各种有新意的读书活动,提高图书馆(室)的使用效率。

(七)要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各校要在每年的教育经费中按一定比例设立图书专项经费,保证图书馆(室)购买图书资料的需要,每年新增图书应不少于生均一本书。

(八)要逐步实现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主的现代化的管理方式,开放的流通与读者服务方式。条件较好的学校应开设电子阅览服务。

四、    实行等级认定制,促进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

根据晋中市教育局的统一规划,我市要在2004年完成中小学图书馆(室)的等级认定工作。这对各校图书馆(室)的建设是一次政策扶持和有力促进。各校应抓住这一机遇,紧急行动起来,责成一名领导专管,明确图书馆所负的职责,将认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对照《细则》自查,对存在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首先要保证经费,剔除旧书后,按达标要求补足图书。其次要抽调人员对图书馆舍加以整理,确保专室专柜专帐,做到内部设施齐全,档案资料规范。第三,等级认定是一项动态工作,今年首次认定后,今后市局将每二年进行一次升级认定和复查,各校应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申报高一级的认定。市局已决定对学校图书馆(室)的认定实行奖惩制,并纳入年度考核。望各校要把此项工作当作今年学校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促进其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为办好优质教育,培养高素质人才发挥应有的作用。各校的自查报告于9月底前交市局资料室。

附件:

1、   介休市中小学图书馆(室)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

2、   山西省中小学图书馆(室)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

3、   山西省中小学图书馆等级认定评分细则

4、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

5、   图书馆(室)藏书量表及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例表

 

介休市教育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加强  图书室管理  意见

  :晋中市教育局,秦太明副书记、曹益民副市长

共印一四○份

附件1:

介休市中小学图书馆(室)等级认定

实施意见

 

为加强全市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使其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根据山西省中小学图书馆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及其细则,特制定我市对中小学图书馆(室)的等级认定意见,请各校认真贯彻执行。

    一、政策依据及标准

    1、教育部2003年新修订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

2、山西省中小学图书馆(室)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

3、山西省中小学图书馆(室)等级认定评分细则

二、认定范围

全市农村中心小学、乡镇初中、市直厂矿中小学、民办学校、幼儿园。

三、认定时间

根据晋中市教育局统一规划,我市于2004年要完成首次认定,具体日程安排如下:

2004年8月下文全市安排部署。

2004年9月底前各校对照细则完成自查。上报自查报告。

2004年10月—11月,以校整改,采取措施,解决存在问题。

2004年12月市局组织人员检查认定。

2005年3月挂牌、总结。

今后市局将每二年组织复查认定一次,各校可申报高一级的认定。

四、认定等级要求

1、农村中心小学。凡B、C类校首次认定必须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下同)。A类校(或原乡镇所在地小学)要达二级以上。

2、农村初中。凡C类校首次认定必须达到三级。B类校(或原乡镇所在地初中)要达二级。

3、城区学校和市直厂矿学校最低要求为二级。

4、介休一中、省级示范初中、小学,八轨以上初中、四轨以上小学要达到一级。

五、表彰与奖励

1、凡经过认定的一级图书馆,由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牌匾;认定为二、三级图书馆的由省教育厅抽查认定后发文通报。

2、每年年底,将中小学图书室等级认定结果和工作进展情况全市通报。

3、此项工作纳入市教研室年度考核。

 

 

 

附件2:

教育部关于印发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的通知

教基〔2003〕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我部修订了原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现将修订后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并将执行《规程》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程》的重要意义,要根据《规程》,结合工作实际,制订贯彻落实《规程》的具体意见和办法。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图书管理工作,把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使其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作为教育图书管理工作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

二、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经费投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的教育经费中按一定比例设立图书专项经费,保证中小学图书馆(室)购买图书资料的需要。学校要多渠道筹措经费。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捐助。

三、中小学图书馆(室)的现代化是中小学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各地要将中小学图书馆(室)的信息化建设作为教育信息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加强数字图书馆和图书资源中心的建设。对建有或在建局域网或城域网的地区,要以某个中心学校或教育部门网络中心为依托,建设图书中心,辐射周边学校,实现资源共享。

我部将征集评选优秀的中小学图书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向各地推荐,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采用。

四、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各种读书活动,鼓励各地中小学图书馆(室)对社区、学生业余时间开放,提高图书的借阅率、使用率,充分发挥中小学图书馆(室)的使用效益。

五、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图书管理队伍的建设。一方面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好图书馆(室)工作人员的待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问题,保证队伍的稳定;另一方面要重视和加强队伍的培训提高工作。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整顿和规范教育图书市场,理顺和完善教育图书供应体制。在各地图书采购工作中,要采取招、投标方式,杜绝内定行为和个人行为,更不得强制配备。要把好图书质量关,杜绝盗版和质量低劣的图书流入学校图书馆(室)。

七、经济发达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本地区中小学积极开展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小学图书的对口支援工作。把一些有利用价值的图书收集起来赠送给贫困地区。并积极开展对贫困地区教师的培训工作,鼓励校际间开展广泛交流。

八、未实现“两基”的贫困地区图书馆(室)建设标准继续按“两基”验收标准执行;已实现“两基”的农村地区,要做好巩固提高工作,向新《规程》相应标准靠齐;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按新《规程》一类标准执行,在图书馆(室)的管理、建设、使用效益以及图书馆(室)现代化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

九、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图书管理工作和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工作的检查指导,并将其列为对中小学校综合督导评估的一项内容。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 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

图书馆的基本任务: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采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内外阅读,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人员

第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图书馆建设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做好图书馆建设的组织、协调、配备、使用、培训、评估等具体业务工作。

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

第五条 图书馆负责人要具有图书馆专业知识。中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基本的图书馆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图书馆要设专职管理人员。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在本校教职工编制总数内合理确定。

第六条 图书馆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图书馆工作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应与教学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等同看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的需要广泛采集国内外相关图书资料。

有条件的学校图书馆要积极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将有保存价值的馆藏图书制作成电子文档。

第八条 图书资料的配备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图书馆的藏书,应当包括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图书馆藏书应做到结构合理,要按《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例表》配备。

第九条 图书馆藏书量不得低于《图书馆(室)藏书量》的规定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中小学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图书复本量标准及增新剔旧(剔除)原则。配备复本量应视学校规模而定。

图书馆每年要剔旧更新图书,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第十条 图书馆应建立书刊总括登录和个别登录两种帐目。

第十一条 图书应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进行分类;期刊应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表》进行分类。

第十二条 图书著录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普通图书著录规则》)标准;期刊著录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计算机编目按《中文图书机读目录格式》进行。

第十三条 实行卡片目录的中学图书馆应设有书名目录和分类目录,条件好的图书馆可增设著者目录。小学图书馆要设书名目录。

采用全开架借阅和半开架借阅方式的小学图书馆可不设书名目录。

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图书馆,计算机能够满足师生进行书目检索的,可废止卡片目录。

第十四条 图书馆应以全开架借阅和半开架借阅为主。要开展好外借、阅览、宣传推荐等服务工作,并发挥班级图书角、图书箱的作用。

第十五条 图书馆要配合学科教师组织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对学生进行课外阅读指导,并开展图书情报教育课、图书和图书馆知识介绍、工具书使用方法、图书的选择和读书方法以及读书卫生知识等方面的指导。学校应开设阅读指导课并纳入教学计划,有条件的学校要开设电子阅览指导课,指导学生正确运用电子阅读系统。

第十六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图书馆的作用,鼓励图书馆对社会开放。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重视和加强乡镇中心图书馆的建设,辐射周边学校,做到资源共享。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十七条 图书馆应配备书架、阅览桌椅、出纳台、报刊架、书柜、目录柜、文件柜、陈列柜、办公桌椅、装订设备、安全设备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并有计划地配置复印、声像、文献保护、计算机(网络设备)、扫描仪、刻录机、打印机等设备。图书馆要设置藏书室(包括学生借书处)、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有条件的学校可按学科分类设置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电子资料室、多功能学术报告厅等。

图书馆应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图书馆要重视和加强图书馆与校园网(城域网)的结合,实现网上电子图书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城市中小学校图书馆建设标准应不低于现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规定,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独立的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9平方米。

农村中小学校图书馆的规模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制定。

图书馆应有良好的避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虫等条件。

第十九条 图书馆建设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在教育经费中按一定比例设立图书专项经费,各地教育图书管理部门要做好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学校要多渠道筹措图书经费。

提倡和鼓励社会和个人捐助图书馆建设。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参照本规程执行,各地乡镇中小学图书中心的建设参照本规程高标准要求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9日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同时废止。                                         

 

附件3:

山西省中小学图书馆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

一、认定目的

进一步加快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努力改善办馆条件,充分发挥中小学图书馆(室)在素质教育中的作用,规范和提高中小学图书馆(室)现代化管理水平、服务水平和科研水平。

二、认定名称

山西省中(小)学一级图书馆

山西省中(小)学二级图书馆

山西省中(小)学三级图书馆

一级图书馆由省教育厅统一认定,二、三级图书馆分别委托市(地)、县教育局认定。

三、申报时间及办法

1.在2006年前,原省首批重点中学、中幼师及1996年前“普及”达标、经济条件比较好的57个县(区)的中小学要达到标准要求;2008年“普九”达标县(区)中小学要基本达到标准要求;2010年全省基本完成中小学图书馆(室)等级评估认定工作。按省规划要求,每年6月30日前,市(地)要将当年申报评估认定的县(市、区)名单报省。

2、各校对照“意见”和“评分细则”进行自查自评,自评合格的基础上,写出申报材料(附申报表及评分表),报当地教育技术装备门。每年9月10前,市(地)要将所辖县(市、区)学校的申报材料统一报省,省属学校可将申报材料直接报省。

3、每年第四委度,省教育厅将组织有关人员以县为单位对所申报的一级图书馆进行检查、评估认定。二、三级图书馆分别由市(地)县(市、区)教育组织检查评估后。报省教育技术装备处抽查、备案。

四、检查评估程序

1、学校按照“评分细则”进行自评,按标准要求的评定等级进行申报,有条件的学校可高一级申报。

2、实施等级认定

A 查阅学校自评情况及申报材料。

B 听取分管校长和馆长的介绍和汇报。

C 查阅图书馆工作有关档案资料、数据及规章制度,检查和测定有关评估项目,

特别要抽查、核对学校师生借还及相关的计算机记录。

D进行部分师生座谈会,了解和核实本校图书馆(室)有关工作情况。

E 对照“评分细则“,评定各项指标具体分值,并进行综合评估。

F与学校领导和图书馆(室)工作人员交换意见,是后反馈评定意见。

一、        评定备查资料

1.            学校有关图书馆发展计划及相关会议记录。

2.            学校对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检查考核记录。

3.            图书馆规章制度、工作计划、总结及专题业务活动记录。

4.            图书馆集体及工作人员个人获奖及论文发表情况,媒体及相关会议介绍

有关图书馆文章、录像、照片和交流材料等。

5.实现计算机管理后网上新书通报、文献及相关题录索引的材料。

6.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师生办证记录、借阅记录、读者阅流通记录、师生个人及单位借还书明细表、图书流通情况统计表以及各书库及阅览室文献分配表。

7.图书馆财产及馆藏业务工作记录、统计表等。

8.近两年内图书经费使用情况会计资料。

9.电子阅览资源及利用情况分析报告。

六、表彰与奖励

1.            凡经过认定的一级图书馆,由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牌匾;认定为二、三级

图书馆的由省教育厅抽查认定后发文通报。

2.            对通过图书馆等级评定的学校给予一定的图书奖励。

3.            每年年底,将中小学图书馆室等级认定结果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省通

报。以工作力度大、成绩显著的市(地)、县(市、区)给予表扬,并奖励一定价值的图书;对工作进展缓慢、措施不力的县、校将进行通报批评。

七、说明

1.            评分细则共分七部分:A馆舍、B配套设施、C藏书、D人员、E管理、F

使用、G附加。前六项为100分,附加分为10分,评分结果七项累加计算。达标分为85分。

2.            中学一、二级、小学一级图书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    图书馆无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2)    图书经费不到位。

(3)    馆藏图书明显不达标。

(4)    原首批重点中学及县、中、中幼师、示范初中、示范小学无图书馆

专用信息管理平台。

3.            评分细则各项中未作要求的类别学校,本项得分按满分的85%计入总分。

4.            对于两个印张以下,非正版图书,以及多于标准的复本量将不计入评估

总册数。

5.           山西省中小学图书馆等级认定工作由各级教育技术、装备部门具体负责

组织实施

 附件4:

山西省中小学图书馆等级认定评分细则

 

   

分值

备注

A

17

1)学生阅览室:

中学一、二、三级分别要求1/8、1/10、1/15(座/生);

小学一、二、三级分别要求1/18、1/20、1/22(座/生);

按比例扣分

4分

 

2)教师阅览室:

中学一、二级、三级要求分别为90m2×2、72M2×1、

54M2×1;

小学一、二级要求分别为72M2×1、54M2×1;

按比例扣分

4分

 

3)藏书室:

中学一、二、三级要求分别为90m2×2、72M2×1、54M2×1;

小学一、二、三级要求分别为72M2×1、54M2×1、36M2×1;

4分

 

4)期刊杂志库:

中学一、二级分别为54M2、36M2

小学一级为18M2

按比例扣分

2分

 

5)借还书管理处:

中学一、二级分别要求36M2、18M2

小学一级要求18M2

按比例扣分

1分

 

6)电子阅览室“

中学一、二级分别为72-90M2×1   54-72m2×1

小学一级为36-54m2×1

按比例扣分

2分